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

作者: 时间:2018-10-26 点击数:

第一条为便于教师和相关部门开展教学诊改工作,不断提升学院教学质量,促进教师自我发展,学院决定开展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工作。为使教师教学质量测评工作科学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测评客体:承担教学任务(以教务处课表为准)的全体教师。

第三条 测评主体及其权重:学生(50%)、督导(25%)、同行(25%)

第四条 测评指标及其权重:评价指标体系、权重设置(评价指标及权重详见附件)及其完善情况应于测评前公告。

第五条 测评方式:各测评主体以“高校教学质量综合测评与诊断分析系统”为平台,根据相应的测评指标进行打分。学生于每学期期中前及期末分别对各自任课教师进行评价;督导于学期末对自己所听课程教师进行评价;同行于学期末分别对本教研室其他教师进行评价。

第六条 评分要求:测评主体应客观公正评分(测评前应向学生讲清评估的意义和要求);督导、同行评分时,以85分为中间分,最高分不超过95分,最低分原则上不低于75分,并且所评对象均分应在85—88分之间;各行政班学生参评率应达到80%及以上(对规定时间内参评率未达标的班级进行公布,并组织未参评人员参评,直至达标为止)。

第七条 分数核算:系统根据各测评主体及其指标权重,计算出测评客体得分(注:核算学生测评分时系统会分别自动剔除班级人数10%的最高分和10%的最低分);对测评周期内有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,在总得分中扣10分,二级教学事故扣除6分,三级教学事故扣除3分。

第八条 测评结果:测评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和基本合格四个等级。测评等级划分比例为:以系部为单位,优秀不超过20%、良好不超过50%,后5%且评分低于75分为基本合格,其余为合格。除初次从教者,头二次测评结果可作例外处理外,其余测评对象连续二次测评结果均为基本合格的,那么这二次测评中的第二次测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。

第九条 结果运用:测评结果报送学院人事、教务等部门,作为评价教师的依据。

第十条 工作保障:质管办负责工作指导、操作培训、测评安排、数据统计、信息发布,信息中心负责网络技术支撑,学工处负责组织学生完成测评。

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:教师本人对其教学质量评定等级如有意见,可向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,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其申诉理由进行核查,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终局裁定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育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附件:1.督导测评常规课程评分表

2.督导测评实验实训课程评分表

3.督导测评体育课程评分表

4.学生期中测评评分表

5.学生期末测评评分表

6.同行测评评分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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